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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八条 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任何试验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被试物、对照物、标本及样本未到规定保存期而因某种原因需要处理时,应说明处理理由,并有书面记录文件。 第四十条 归档材料应当分类存储,以便于按顺序检索和查找。任何归档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 第四十一条 只有试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档案室,归档材料接收和借阅都应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 如果试验单位或归档合同机构破产,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则这些档案应当并入试验委托方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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