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十一章 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十一章 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任何试验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被试物、对照物、标本及样本未到规定保存期而因某种原因需要处理时,应说明处理理由,并有书面记录文件。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