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审查中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