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