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