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