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