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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9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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