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