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