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9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