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