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