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连续2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