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已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