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