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2月15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