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