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