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