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5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3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