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批准程序: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