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