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1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2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
分装产品距申请日2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农药登记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