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