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七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