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