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