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和“微毒…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