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大田用农药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