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十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