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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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