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