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