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向省联社入股,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 第十八条 省联社每股股金十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省联社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社员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 第二十条 省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