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向省联社入股,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