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八条 省联社每股股金十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省联社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