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联社解散、被接管、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