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修改章程;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业务范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