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省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修改章程;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业务范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