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一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