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对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