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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九条 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八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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