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