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