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