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八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