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做为抵债资产;

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