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条 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贷款的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