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