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五条 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 第十七条 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十八条 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