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七条 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