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